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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体系
熊丙万,何娟
为加快建设“高效、公平、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有必要在准确理解“数据二十条”作出的政策指引基础上,将其及时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法律制度体系。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应着眼于各组数据生产与流通关系,具体到特定关系中确定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归属,落实数据要素产权的结构性分置政策。数据流通服务生态系统建设的重点在于明确数据交易所、数据服务商和登记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能分工和运行机制。数据交易合同规则要考虑数据交易方式的多样性,重点解决交易标的之合法性、定价机制、让渡权属的确定规则和衍生数据的归属规则等问题。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建设不仅需要更系统地明确信息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益,还应构建明确的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和强制缔约规则,并注重公共数据范围界定的合理性与开放利用机制的公平性。
关键词: 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登记数据|交易合同|数据公平利用